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xx,
x,xx年x月x日出生,x族。
工作单位:
住址: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住所: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住所:
申请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依据xx年镇人字(xx号)函和xx干介字第xx号干部行政介绍信,依法作出恢复申请人自xx年x月x日报到之日起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恢复至与xx(与申请人在同一张调令上的另一被调动人员)同等的管理方法,并向xx省人事厅补办备案手续]。
事实和理由:
1982年8月申请人卫生院校毕业后直接由人事局分配至xx省xx市卫生系统工作,由xx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先后被安排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和xx市中医院工作。十七年后于xx年x月,申请人经过xx省xx市和xx省宁波市xx区两地人民政府的人事局、卫生局批准同意,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丈夫同时作为人才引进,分别从xx省xx市中医院和xx省xx市第一人民医院正常调入xx医院工作,并由两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xx年镇人字(xx号)函和xx字第xx号干部行政介绍信调动与派遣。调动之前,申请人属于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调到xx医院后,申请人仍应是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但申请人正式调入xx医院后,xx医院不仅重新强加给申请人试用期,而且一直只与申请人一年一签订聘用合同,并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存放在xx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托管。而申请人xx的丈夫xx与申请人xx是凭同一张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同时调入的,干部人事管理与人事档案存放却存在差异(xx的人事档案在xx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xx的人事档案在xx区卫生局)。xx年x月经申请人查询才知道申请人现在的身份属于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并且告知适用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依据的是镇卫行【xx】xx号文件。而且口头告知申请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和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只是管理方法的不同,都属于事业编制。但是,申请人认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使得一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受聘人员,用人单位从而控制着受聘人员的工作和事业的前途与命运,并使受聘人员经常遭受不规范用人单位的胁迫、工作中遭受歧视与不平等待遇。
由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改为了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致使申请人在xx医院工作期间,遭遇xx医院重新
约定试用期和多次拒绝续签聘用合同的损害与胁迫,并在工作中长期遭受歧视与不平等待遇。特别是xx年又遇聘用合同到期,xx医院以拖延不续签聘用合同、以无合同方式对申请人实施了
单方面终止聘用关系,而剥夺了申请人劳动权利,导致二三年时间内申请人奔波于仲裁机构以及一二审法院,一直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三年的仲裁、诉讼,致使申请人精神上长期处于紧张、崩溃状态,给申请人在身体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并造成经济损失与业务技术和事业发展上的损害。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依据镇卫行【xx】xx号文件改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的做法,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适用政策错误,并造成了侵权损害。因为,镇卫行【xx】xx号文件不仅是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未经过xx区委、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章(该文件没有备注抄报xx区委、区政府的字样),并且该文件也违反了《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的通知》市委办[xx]xx号文件的规定;以及违反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引进人才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了国家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依据镇卫行【xx】xx号文件改为了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人既未向国有事业单位辞职、也未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将自己的人事档案转移至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前提下,被申请人这种以行政权力将申请人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的事业编制依据镇卫行【xx】xx号文件改为人事代理制事业编制的做法,等于是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性将申请人从国有事业单和国家干部队伍与人事管理系统中进行“开除”、“除名”与“辞退”、迫使申请人到社会上通过人才市场重新就业自谋生路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的这一行政行为属于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违纪乱作为行为。
由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适用政策错误而对申请人使用了人事代理事业编制,给申请人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与事业上,均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xx年x月申请被申请人纠正错误、恢复申请人自xx年x月x日报到之日起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并向xx省人事厅补办备案手续,但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答复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编制身份而不予恢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是错误的,属于
行政不作为,是对1999年行政乱作为的遮掩与庇护。申请人属于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应该与1999年7月20日报到时同一张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上介绍的、与申请人同时调入xx医院的xx所适用的事业编制和人事管理是一样的。申请人与xx都是作为人才引进被调入xx医院的,并属于经过政府行政部门同意批准后办理的在本专业本行业内的干部与人才的调配,申请人的干部人事管理和人事档案的存放,应该和xx一起与调动之前一样,仍然由政府的人事和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综上,申请人的身份属于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国有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与当时同一张调令上同时调入xx医院的人员享有相同的工作与事业发展上的政策待遇,只是在生活待遇上按照职称高的一方一次性享受政府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标准的安家生活补贴,其它方面并不应有改变与区别,所以,在申请人正式调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人事代理事业编制,是错误的。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予以恢复而被申请人认为不存在该编制身份而不予以恢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而对1999年行政乱作为所采取的遮掩与庇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提出复议申请,望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xx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2010年10月12日
xx行政复议案补充证据及政策法规依据
xx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根据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义务按照xx年镇人字
(xx)号函和xx人干介字第xx号干部行政介绍信恢复申请人自1999年7月20日报到之日起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所强调的理由,申请人现补充以下法律依据和客观证据,并作简要释明:
一、法律依据
1、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人才[1997]5号);
2、中共xx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才[1997]130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4、xx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xx人计[1997]126号);
5、xx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xx人计[1997]191号);
6、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78号);
7、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8、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
9、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的通知(市委办[1998]27号);
10、xx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xx省分行关于印发《xx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人计[1997]180号);
11、人事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发[1997]95号);
12、关于印发《xx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xx人计[1997]108号)
13、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
14、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核
15、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
以上政策法规依据,可以告诉被申请人应该怎样按政策法规的规定管理申请人的人事关系与工资关系,可以告诉被申请人其既往违法违规违纪的乱作为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侵犯与损害。
二、客观证据补充
1、应聘信1份、答复信1份;
此2份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调动之前,即主张了入职xx医院需要按照正常工作调动办理手续,保持全民所有制固定制用人事业编制与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干部人事身份不变的权利,并得到了xx医院同意。此2份证据与律师已经提供的证据一同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管辖下的事业单位向全国招聘引进人才时被录用,并获得被申请人的审核批准后办理了干部调动手续的系统内同类事业单位间的干部调配,并符合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998]27号第四条中的规定和政府人才引进政策文件中的规定条件。证明申请人并非是向原单位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后到人才市场再就业被xx医院重新录用的。
2、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申请书2份、恢复人事关系申请书1份、释明与告知书1份、被申请人的答复2份、被申请人提供的文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与乱作为。
三、对与被申请不作为乱作为所强调理由有关的“国有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自筹自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名词的释明。
1、“国有事业单位”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简便通俗的称法,其主要阐明的只是事业单位的产权归属性质,不影响被申请人履行职能恢复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因为,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只是恢复申请人的人事管理与工资管理方式,而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也完全是政策法规早有明文规定的,申请人凭的也是1999年镇人字
(106)号函和xx人干介字第xx号干部行政介绍信、以及xx人干介字第xx号干部行政介绍信备注栏里备注的工资关系卡;申请人所作的申请,完全是有客观事实、有客观证据、有法律依据的合法事项,完全就是被申请应该依法履行的职责与职能,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被申请人岂有搪塞与强词推脱之理呢?
2、“自筹自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自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它主要是区别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一种运营管理模式的称呼。是政府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事业单位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法人代表制管理的改革,而做的2种事业单位的分类形式。“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只能在政府编制机构核定的编制与下拨的经费范围内用人开展工作,不可以超编制用人。而“自筹自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较大的运营自主权,它可以在政府编制机构核定的编制与下拨的经费范围内用人开展工作,也可以超出政府编制机构核定的编制与下拨的经费用人开展工作,政府只按照核定的编制数下拨固定工资基金,而不过于干预其内部实际用人开展工作情况,但其必须在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所限制的范围内发挥自己的自主权,政府对其依法指导与依法监督。
因此,既然xx医院是属于被申请人所说的属于“自筹自支差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那么,在申请人通过办理干部调动手续正式调入xx医院后,并在报到的当天,被申请人与xx医院一同违反政府人事管理政策法规,而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转移至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进行托管,此种在申请人既没有辞职、也没有提出申请要求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转移至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进行托管、申请人更不存在有违法乱纪被辞退、开除、除名记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xx医院此种以行政手段强行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转移至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进行托管的行为,是一种变相地对申请人进行辞退、开除、除名的强硬措施,被申请人的这种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并触犯法律侵犯了申请人的人生权利。
被申请人如果一定要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转移至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托管,而做到也不触犯法律的话,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指导xx医院利用“自筹自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自主权与政府的人才政策规定,以高于政府规定的申请人工资福利的标准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实行议价工资,来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并另签订协议,而不是放纵xx医院不仅违法对申请人重新约定试用期,而且,长期违法对申请人进行打击迫害、限制申请人业务技术和事业的发展,并损害申请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被申请人与其所管辖的xx医院,在对待申请人身份编制的人事与工资管理上的做法,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并对申请人合法权利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与损失,对国家人事计划与工资计划的管理造成破坏与不良影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严肃党纪、政纪,望贵法制办依法作出处理。
谨此以上便是职称
申请行政复议范文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