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代位追偿权,是指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在赔偿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代位追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对保险标的物造成损害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获得了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
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但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以致于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代位权,是指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此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并且
我国《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之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代位追偿权是指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在赔偿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时,投保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属于债务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代位权诉讼给付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