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25
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的构成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人身安全; 2、客观表现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危险,但仍未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事故;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义务维护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直接人员;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既遂,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
有以下要件可以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没有以下要件则不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6)》、《刑法修正案(8)》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其行为的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判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能缓刑,前提条件是如果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