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5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最新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有: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2、采矿许可证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 5、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情形。 非法采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上诉的一般由高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一般会有: 1、行为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有: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在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非法采矿属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对于行政责任,由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人民进行判决。行为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没有采矿许可证的人员开采矿产资源即构成本罪; 2、行为人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又或者是吊销之后,仍然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3、行为人超越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 非法采矿的危害性如下: 1、非
非法采矿定罪的方法主要是证明行为人非法采矿的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采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