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只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时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管在其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只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时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管在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 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
行为符合下列要件的,即可确定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 1、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2、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3、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
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
重大安全事故罪一般是指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认定依据是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人身和财产;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的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本罪主体为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仍不采
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伤; (3)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指以下情况: 1、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如多人死亡;或者造成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 2、违法行为特别恶劣,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院判罚有两种情形: 1、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此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1、行为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情节严重,则对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行为人犯罪情节达到特别恶劣程度的,则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