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一般主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2.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
承认涉外婚姻判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
第三者插足婚姻法律上会被认定是重婚,只要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要与其登记结婚,或者是与有配偶者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如果第三者真的构成重婚罪,则法院可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一方想要“离婚的”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律。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被告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1、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优先。 (2)意思自治原则例外: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 ②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③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无效婚姻的法律认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基于自愿,且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亲自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予以登记。
涉外刑事辩护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2.《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3.《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藉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4.《关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