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1
高空坠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高空坠物条款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
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一般高空坠物一楼属于免责。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
一楼没有高空坠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楼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首先,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确定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业主高空坠物,如果致人损害的,要依法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来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就是业主给予补偿,但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
高空坠物连带责任具体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
高空坠物的赔偿责任是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坠物后续的责任划分: 1、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建筑物的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