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9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就是共贷共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借的债务,或者说是以一方的名义所签,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 第二,就是以一方名义所借,但是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也就是用于日常的衣食住行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
以下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 4、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所负的债务;
离婚时债务一方一般需要负责。如果用于家庭经营或共同生活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
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般可通过负债的时间、原因、用途等来区分。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
离婚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一)共同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个人债务:男女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离婚时以下这些属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
夫妻离婚债务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1、共同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个人债务:男女一方在婚前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
离婚协议中可以协议免共同债务,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该协议约定仅对当事人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丈夫的婚前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妻子无关,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丈夫的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夫妻生活的,应当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也负有偿还责任。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