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行政处罚下列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服该行政处罚,应该明确不服提出的方式和时间限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中罚款的执行方式主要有:行政法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以外,其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的;而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以后到指定的银行交罚款。银行收取罚款以后,直接将罚款上缴国库。
行政罚款不缴纳,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 (1)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进行强制执行; (2)并且视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部分的财产。 强制执行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依据不同。强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是下列人员: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行政机关在有效的追责期限内发现其违法行为的,可以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给予其惩戒。
行政处罚中不包括罚金,包括的是罚款,如果被处罚人不交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催告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交纳罚款;如果被处罚人逾期不交的,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等方式来执行。
无力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不会坐牢,但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等方式来执行该罚款。如果当事人确实无力缴纳的,则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