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对于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期限可以延期至最多不超过二年。因为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而具体的延期期限则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当事人的困难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行政处罚的罚款在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当场收缴的,当场予以收缴。不能当场予以收缴的,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行政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当事人可以当场缴纳。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可以延期的时间应当由行政相对人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协商决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超时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计算每日所加处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来的罚款数额。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交不起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醉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处理如下: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缴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应当当场缴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对于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