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被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去公安机关所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转汇到公安机关所指定的账户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处罚超时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当事人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在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如果难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公司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滞纳金不收取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暂缓或者是分期进行缴纳,一般情况下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希望纳税人承担其经济制裁的责任,希望纳税人早些完成纳税任务,还有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的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
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内。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当事人可以当场缴纳。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且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属于应当当场缴纳情形的,相对人应当当场缴纳。
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当事人需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罚款如果被当场收缴的,则当事人需要当场缴纳。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现场交纳的,应该当时交纳罚款,如果不是当时交纳的,应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F2129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交会被行政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后,如果行政机关是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当场缴纳罚款;如果是当场收缴的,应当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