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可以和解的。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对履行标的达成分阶段履行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复议权,没有行政复议权的国家行
若行政机关作出了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则受侵害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采取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则受害人可以依法向该行政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常见行政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可以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处罚也是行政决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是指因其违法作出行政行为,需要对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机关。一般是由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来赔偿;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上述机关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既有联系
行政机关的通知或答复是行政机关一类公文的通称,根据其公文内容有着不同的功能,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也因内容而异,有的答复或通知自身没有独立的特定内容,只是对其他文书的送达告知,而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被送达告知的文书。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强拆决定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