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存在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情形;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申请解散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公司可以强制解散的条件如下: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公司强制清算的条件如下: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公司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是故意拖延清算的; 3、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清算,或者因未能清偿到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如下: 1、强制性条款是和任意性条款相对的,当事人不能够随意改变; 2、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等
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范围是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自治州、自治县的建制,必须经我国的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的职权包括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以及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
我国自治州以及自治县的建制成立必须经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也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对公司名称的要求是,名称中应含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同一辖区同一行业不得有相同的名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在公司注册一年之后才能够变更。
公司强制解散指的是因政府行为或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强制解散程序包括: 1、董事会通知股东; 2、公司解散开始后,董事会除因破产事由外,应立即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东,因破产原因解散的,由法院公告; 3、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破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