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3
不当得利的特点有:双方必须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受益人的利益必须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不当得利是债务的一种类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
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条件: 1、一方受利益; 2、他方受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方取得利益没有没有合法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若受损人的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
不当得利债务是债务的类型之一。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由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的。不当得利债务的权利主体是具体的,只能是因为对方没有合法依据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受益人履行返还义务时,应当以返还原物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
不当得利指的概念是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他人所获得的利益。当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限于获得利益和损失利益较大的;受益人先是善意,后是恶意的,返还范围限于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此外,恶意受益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受影响
不当得利的特点是: 1、双方必须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的利益必须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即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他人而获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不当得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乎法律的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当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