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卫生法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具有诸法合体、多种调节手段并用的特殊形态,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紧密结合,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重要。卫生法是
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包括:1、卫生行政部门;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卫生法律救济的途径有: 1、卫生行政复议; 2、卫生行政诉讼; 3、国家赔偿。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
户口本上职业有以下: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