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2
外资企业解散清算有以下程序: 一、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关于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决议。 二、外资企业向主管商务部门申请解散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 三、自主管商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 四、清算组成立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履行有关通知义务。
解散公司诉讼事由有: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2、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非诉讼事由导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出资方式有: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纳入投资收益,汇算该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
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
不参与。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也不代表合伙企业。但是《合伙企业法》列举了8项事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这8项事务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比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个人合伙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包括有: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
所谓合伙人的当然退伙,就是指因某种特殊的、客观的情况的发生导致无法继续合伙而退伙。 以下情况,合伙人可以当然退伙: 1、合伙人没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合伙人资金长期不足,不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的; 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协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