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包括: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意思是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其中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如果当事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该申请期限的,则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
行政规章有权设定下列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但是有权详细规定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中的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
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理,程序公开,也就是行政行为需要具有公定力。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是指,除非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然行政行为一经发出,不管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