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4
1、生命权。胎儿虽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3、财产继承权。
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民法总则中对胎儿的利益
胎儿有权继承的遗产是其出生前保留的遗产份额。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还没有出生,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制定了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的规定,即在分割遗产时,
法定顺序继承人有以下这些: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情况下实施的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与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和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
一、新增继承开始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二、增加丧失继承权和继承权宽宥制度规定 三、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四、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五、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