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如下: 1、擅自转租出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房进行违法活动;
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纠纷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1、损害赔偿纠纷。如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等。 2、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 3、其他纠纷。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
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符合出租条件,下列九种情况的房屋不能租: 1、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违反法规,对承租方安
向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确认受理后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
房屋租赁合同因拆迁无法执行属于违约,因房屋拆迁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是违约;房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租金和押金,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还要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原则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可以从其约定。但是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管辖的手段来排除级别管辖和专属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管辖。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是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究竟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还是属于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是其争议的焦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其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