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8
工伤鉴定后,一般是由用人单位负责,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部分费用由社保支付。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工伤职工
二次工伤鉴定单位是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次工伤鉴定,是指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如果是用人单位去申请工伤鉴定,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如果单位逾期不申请,职工一方去申请工伤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个人申请,需要提交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可以由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工伤职工申请,但鉴定必须本人到场。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鉴定不必非要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未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机构一般应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则应为用人单位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