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专票认证抵扣期限是180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是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通过后,非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
180天之内认证。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最新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消认证确认期限。
认证发票的时间分为两种: 1、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360天。 2、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180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
牢记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日'这一抵扣期限,对于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一书,应在180日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避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延至180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超出规定的时间后就不可以进行增值税发票抵扣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180天,在这个期限内认证通过的发票,抵扣是没有期限的。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