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7
患病期间的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
吉林省伤残津贴进行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
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残疾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和规定治疗期间的工资。残疾待遇包括一至十级残疾职工一次性残疾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设备的,由基金支付。死亡待
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情况下由公司自己进行补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痊愈或者死亡、失踪改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致残待遇等情形,将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符合工伤就医治疗申请条件的工伤人员需要准备《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办理工伤就医备案,提供《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申请异地居住备案的,需提供《南宁市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及异地居住证明、申请转诊转院,提供《南宁市基本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