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排除侵害或赔偿损失。对于抵押物的侵害即对抵押权的间接侵害,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的损毁抵押标的物使其价值减少或灭失的行为。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不是,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所以说,担保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主债权的借款金额,还应当包括因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
在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之外,抵押权仍不能消灭。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抵押权只因债权、抵押物的消失而消灭,与合同约定的时间无关。不能因为超过时间就强行消灭抵押权。
财产抵押后,其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余额的,可以再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设定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保证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者等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根据规定,甲方未按期归还抵押物的,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保全抵押物,法院将在事后安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能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随之转让的条款。
从国外立法例及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确定,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确定。一般地说,确定原因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之确定请求。2.决算期届至。3.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消灭。4.抵押物被强制拍卖。
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 2、当事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的; 3、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