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加工承揽合同可以依法解除。承揽人和定作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加工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合同可以分为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
承揽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间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20条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土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民诉法意见》除了规定加土承搅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其期限为三年。如果是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承揽合同,其在履行、违约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期限届满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就开始生效了;如果是没有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则从债权人要求履行或是债务人自行提出履行时开始生效。另外还有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七条是对加工承揽合同作出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这些法律规定了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工作内容、承揽合同责任承担、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做项目。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应进行的工作,对定作物的规格、数量和价款作明确约定。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材料的提供。定作物所需的原材料提供方、原材料品名和规格。 (三)数据的提供。定做物的技术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七条是对加工承揽合同作出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这些法律规定了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工作内容、承揽合同责任承担、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
1、合同的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物不同 3、合同订立方式不同 4、合同解除条件不同 5、违约救济方式不同 六、定义不
加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