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以某种形式将支付的出资转移到其所有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享有相应的债权,借出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不可以抽逃出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但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违法行为。 股东需承担抽逃出资的相应民事责任。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可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但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违法行为。 股东需承担抽逃出资的相应民事责任。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可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
在股东已经足额出资,且没有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将股东追加为强制执行人的;因为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已经出资完毕后就不需要再承担连带责任了。 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况的,则在公司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的资金暗中撤回,却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违法行为。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增利润;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3、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可能会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和股东有权请求抽逃出
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原则上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一、以下情况下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2、股东抽逃出资的;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
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1、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继受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其他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