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农村征收空白宅基地也是有补贴的,对于征收土地的情形,都应当按照其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赔偿的。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详情请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农村房屋变卖后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将房屋变卖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没有继承权。首先,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积极遗产(财产权利)和消极遗产(财产义务)。其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是不得进行继承的,包括以下权利:第一,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有例外:
没有继承权。首先,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积极遗产(财产权利)和消极遗产(财产义务)。其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是不得进行继承的,包括以下权利:第一,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身份权(有例外:
房子下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继承。但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另外,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
一般情况下,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会收回,因为宅基地是村集体的土地,其用途是为了村民有房子居住,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
城镇户口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通过集体分配由村民按户所有。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的资格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可以。房屋确权后能不能加盖要看实际情况,根据《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规定,农村盖房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做好住房空间、平面布局。建议农村建房,采用两种布局方案:一是从事农业和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较适用于垂直分户,层高控制在2-3层
搬迁后老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就包含宅基地。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可以回收,但对于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用欺骗手段骗取农村的宅基地和强占村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一般会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