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1、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
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裁决书的效力划分,可将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所谓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15日;未提起诉讼的,则裁决书生效否则不生效。 2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等。 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遗嘱、票据等。 与其他证据类型相比,书证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劳
劳动合同的类型有以下的3种,分别是: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是指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单位和
劳动仲裁要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有: 1、对劳动关系的争议; 2、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的争议; 5、工资报酬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的形式如下: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委裁决的争议类型包括: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代理人种类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种类一般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朋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人等。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指定的法定代表
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