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行使合同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
抗辩权是在一种受到他人不正当的行使其权利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时的一种对抗权。这是对权利过度使用的一种反制措施,利用这种反制措施,可以迫使一些不良行为得到遏制,保护利益双方的共同权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得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合同法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可以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物业费具有居民整体性,不能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情况。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定义的规定是: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民事诉讼的抗辩权有:独立抗辩和从属抗辩、永久抗辩和一时抗辩、法定抗辩和约定抗辩等。根据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的标准,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按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