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合同履行中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
担保人不能履行不安抗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3、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再保证与反保证。 4、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执行效果。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前,留置对方财产,目的在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 2、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
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属于物权,以控制财产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履行的抗辩权是双边合同的效力,只能对合同的另一方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两者主题的范围是不同的,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同时不限制拒绝履行抗辩权的种类。两者原因是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含: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重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前拒绝对方要求履行合同;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重合同中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不安抗
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是,在不存在履行的现实困难,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不得要求继续履行情形的,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担保人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