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决定了其以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前提。 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生之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不安事由的,可以中止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
按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求,具体如下: 1、当事人互相负债; 2、债务有顺序履行; 3、首先履行一方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期; 4、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债务的,应当同时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时,后履行方拥有的权力。该权利的构成要件有: 1、当事人双方互有债务,要求双方分别与对方有未履行的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并非需要同时履行的债务;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未按照要求履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