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对比三种抗辩权的特征有: 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
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以下几种情形: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情形;行为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等。
合同的三种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相互负债,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
三种类型的抗辩权如下: 1、不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一方有权在对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出现时,可以中止履行。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即权利人在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权的权利。民法典中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 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 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其中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解读是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得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抗辩权亦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