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租赁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由先履行债务一方履行,该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未为对待给付或给付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5、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排除。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租赁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下列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债务。虽然保证人不享有要求债权人支付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仍然对债权人享有一些权利,但这些权利是负面的,防御权是抗辩权。 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合同的抗辩权的特点是: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抗辩权的性质属于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是对原债权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法定其他特点。
合同抗辩权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以下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留置权出于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 2、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广义形成权,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属支配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中所拒绝履行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留置权中返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