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如下: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具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可能,可以据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有: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法定其他要件等。
不安抗辩权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
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如下: 1、先履行抗辩,要求必须有先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规定先后履行的顺序,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拒绝履行; 3、不按抗辩权,是指先一方提供证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在于以下的几点: 1、概念不同 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担保中涉及到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
担保人的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要求分别是: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法定其他要件等。
不安抗辩权的执行要件如下: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相负债。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有效性,其成立必须由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且两项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2、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适用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如下: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