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7
我国的刑法对遗弃武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追诉:1、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2、遗弃十发子弹、三十枚雷管、三十米导火索或导爆索、一千克以上炸药,或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走私武器、弹药罪立案标准: 1.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 2.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 3.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倒卖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是: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
倒卖武器装备罪的量刑具体可细分成下列标准: 1、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倒卖大量武器装备等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的处罚标准: 一、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出卖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非法出卖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盈利的后果
新刑法对倒卖武器装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或者单位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只要发生该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盈利的后果,均构成本罪。对于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倒卖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新刑法对倒卖武器装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行为人构成该罪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的加重情节,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定的加重情节是指行为人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倒卖武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是: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倒卖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等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走私武器、弹药罪立案标准:走私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军用子弹、两支以上不满五支的非军用枪支,或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子弹、武器、弹药,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实施了恶劣的犯罪;走私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军用枪支或子弹、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非军用枪支
倒卖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3、行为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等特殊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