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对债务人确认的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计算方式如下: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如果是公司破产债务重组,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为六个月,从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重整之日起,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六个月内进行债务重组,同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的计划草案。
1、债务重组损失通常不能专项申报。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如果不是和生产经营相关的,仍然是不能确认损失在税前扣除的。 2、在当前社会中,一些企业在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之后,是需要依法向相关部门申报债务重组损失情况的,这其中又有着许多具体规定。
企业债务重组的做法如下: 1、用资产偿还债务,是指债务人将其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通常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2、债务转化为资本,即债务人将债务转化为资本,债权人将债权转化
1、债务重组利得是否递延纳税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当前社会中,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其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并有可能导致重整进程的停滞。 3、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债务重组通常采用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可使债务人所有者的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处理收益增加; 2、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 3、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
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
企业分立所得税有以下处理方法,具体为: 1、被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当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为分立企业的; 4、被分立企业不再存在的,被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特征:1
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