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1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1、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
商号的法律性质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商号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商品名称权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人不能分离。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法律人格的体现,与商标权、专利权相比,具有较强的人格特征
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措施如下:认定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如果其他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主体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作为公民个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且智力发育健全;作为法人,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 注册,并且在自己的经营活动范围内,才能作为合格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一些非法人的组织、团体在一定范
版权保护期限法律规定如下: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 3、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 1、若该驰名商标未注册的,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若该驰名商标已注册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我国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具体有如下办法: 1、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3、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特别之处在于跨类保护。普通商标的保护是同类保护,而驰名商标的是跨类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
保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方式: 1、商标依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其他人存在复制、摹仿等行为,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以此来保护驰名商标。
属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的内容: (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恶意注册的; (三)、属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