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具体如下: 1、该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各股东出资额及其股单号数; (2)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 (3)缴纳股款的年、月、日。股东如果是政府机构或者法人,除应记明它们的名称、居所等事项外,还应记明其代表的姓名,以便明确其股权
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债务人应先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有: (一)股东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 (二)必须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继承。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原则上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但是若是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股东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