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
合同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限的区别: 1、合同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的区别实际上非常简单。有效期是指合同在哪个时间段有效;合同履行期是指义务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何时履行义务; 2、一般合同的有效期与合同的履行期一致,但在附加期限合同中,即合同生效后,义
合同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限的区别是:有效期间是指合同在哪个时间段有效;而合同履行期间则具体指义务人应当合同有效的时间段里什么时间具体履行义务,一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是一致的,但是合同中另行约定了履行时间的,履行期限会比有效期短。
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是含义不同,合同有效期是合同在什么期间内有效,合同履行期是合同应在什么期间内履行;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同,一般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时间,即合同的有效期,而合同的履行期一般为只需在有效期内履行即可。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有:建设工程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根据工程类别有所不同;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
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限: 1、合同有效期由当事人约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一般认为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于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2、合同履行期限也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进行补充。
定期合同与不定期合同的区别如下:第一,合同租赁期限不同;第二,租赁双方权利义务不同;第三,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不同;第四,法律后果不同。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
1.依据和性质不同;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
第一,资金来源不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来自承包方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发包方。第二,约束的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保证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第三,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不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先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有以下区别: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在于保护双务合同中双方未履行顺序的履行利益。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抗辩权的履行不是对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