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
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规定是: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等情形除外。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的,存在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因此应当尽早确定正确的被告,明确被告相关信息,在本次诉讼结束之后,尽早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
行政诉讼被告有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被告举证责任有: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
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方式是: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
1、没有经过复议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 5、两个以上行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案件经复议,而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则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被告是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规定是:没有经过复议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
确定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方式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通过以下规则确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