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
盗赃遗失物不存在善意取得留置权。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后,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
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2、债权人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留置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留置人是债务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企业之间的留置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享有的债权与管理事务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无因管理中不能留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2、债权人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留置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名下拥有的动产;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必要的联系; 3、债权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但是仍未履行债务的。 法律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监护人设立的方式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可以
杭州市胜利小学(钱塘校区):望江街道所辖的耀华社区、在水一方社区;杭州市胜利小学(新城校区):紫阳街道所辖的海潮社区(秋涛路以东)、凤凰社区(姚江路以北);杭州市胜利实验学校:紫阳街道所辖的甬江社区等。
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 1、该留置物不属于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 2、企业一方不履行到期债务; 3、另一方已经合法占有该企业的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