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留置权可因担保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特别留置权亦有称法定留置权,指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直接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的权利。如房屋承租人不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可留置房屋内承租人的财产;旅客不交付住膳费时,店主可留置旅客的行李及其
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1、债权人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留置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 2、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地役权不能设置为永久。地役权的期限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地役权的期限不能设置为永久,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留置权是对世权。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
留置权不属于债权,是实现债权的手段。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建设工程留置权不能适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其仅适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行纪合同并不是不可产生留置权的,只要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有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留置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上设立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物灭失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灭失,如果留置物灭失,对留置物的灭失有责任的人有赔偿的; 或者留置物被保险后灭失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的等,所获得的赔偿金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就是说原留置权人继续以赔偿金部分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事留置权不需要满足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