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自愿跟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论自愿与否,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若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强奸罪,但女方说其性行为为自愿发生的,则一般不构成犯罪,也就不需要坐牢。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女方出于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但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女方是否自愿,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
满足以下要件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十四周岁以上女的自愿一般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算强奸。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自愿与否,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可能会涉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
强奸罪客体上要满足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还须违背妇女意志。主体上要求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