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3
抵押权担保的范围是抵押权在担保债权届满未清偿后,可以用于拍卖或出售抵押物的价格清偿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贷款、销售、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需要担保债权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担保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的申请书;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书;以及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等。
提供担保不一定要抵押物,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物只是担保方式的选择之一。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商议决定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担保物,但是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保证人承担起债务。
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效力为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等情形下是无效的。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抵押物的种类不同,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不相同: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
认定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有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4、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第三方抵押的指的是第三人向贷款机构提供一定的财产当作抵押物,用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三方抵押担保可以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方担保可以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则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抵押的财产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 4
下列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并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