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可以担任职工董事的,但是不得兼任监事。职工董事由职工选举而产生,高级管理人员依然属于职工,因此是可以被选举成为职工董事的。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仅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未对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工董事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担任职工董事。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破产管理人产生方式: 1、法院选任管理人。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但是以法院或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 3、按照破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
破产管理人产生方式如下: 1、法院直接指定破产管理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指定清算组成员; 2、按照破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
对于破坏选举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有可能有管辖权。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选举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公安机关、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去进行。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了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职权,进行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侦查。如果是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案件,需要由人民检查院进行
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2、第三条,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确定; 3、其他法律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上的概念,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比较广泛,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等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均叫清算组。但清算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管理人,如由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化为破
破产管理人报酬司法解释如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
清算组不一定就是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是指公司依法解散后,由特定人员组成的,依法处理公司清算事务的组织。而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