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家属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不予报销)。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劳动关系自进单位工作时建立。既然在试用期内即属于单位的职工,那么就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女职工退休现在执行的文件是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即女职工5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才能退休,中级职称和普通干部一样,没有特殊规定,基本条件是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工伤九级,退休之后,和其他人员待遇没有任何区别,都是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计算退休金,只有工伤一到四级的,经过鉴定达到护理等级的,可以按月发给护理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待遇: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五级伤残的津贴是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60%等。
法律没有规定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但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绝治疗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劳动者工龄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年休假与医疗期的时候,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龄满一年的则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待遇,一般来讲工龄越长,享受年休假的天数越多。在劳动者生病期间,工龄越长的则享有的医疗期也就越久。
劳动者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丧葬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作为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可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增加的,能享受下列待遇: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支付的工龄工资;年休假待遇;社保缴费总额增加,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及医疗期的时间增加的待遇。
职工加班加点应享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