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6
商业秘密的特征: 1、价值性特征。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实用性等; 2、保护性特征。商业秘密应当是已经被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商业信息; 3、秘密性特征。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是:无法用专利法保护的,用商业密秘密保护,一种是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二是创造性高度不够;对于公开后容易被竞争对手闹开的方案,用商业秘密保护;产品生命周期过长或过短的这种方案,不宜用专利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标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商业秘密罪认定自然是有区别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以下这些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间的不同是:性质不同。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内容不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主体不同,国家秘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规定为:犯此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 1、间接侵权。即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直接侵权。即行为人实施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其他表现形式。
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