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有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加以确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工资凭证等方式确定。 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主体的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内容。 其次,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应当
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劳动期限是:由举证方提出以下凭证进行举证: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没签劳动合同用这些材料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就没有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没有劳动关系,自然不存在劳动争议。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
提取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方法有: 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 2、搜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3、搜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等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同时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证据的掌握上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实,所以,劳动
可通过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5、考勤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归纳为六大类: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原则为各国程序法普遍适用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②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的原则。举证责任应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面解析,后果责任指当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