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1、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地补偿不到位可以跟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3、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的集体组织因其土地
征地补偿被冒领,可以报警处理。我国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到当地的公安部门、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已经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地区可以到监察委员会)举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征地补偿款可以到当地的公安部门、检察院的反贪部门举报。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高铁征地超出征地范围应当按照实际征收面积进行补偿,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土地补偿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具体补偿内容,对该内容不满意的有权就自己受到的补偿方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的,如果处于公告阶段,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是在实施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1.申请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2.提起征地纠纷行政诉讼。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3.提起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
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