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政府征地申请信息公开需要公民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提交写申请书,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被申请的部门进行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果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