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婚前购买的基金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基金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个人财产需要根据情况判定,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看婚后是否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管理,投入了劳动。如果投入了劳动获得升值,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宅基地权属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
婚前宅基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1、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典》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
农村宅基地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双方对于该财产有特殊约定的,则需要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比如如果双方约定该财产婚后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则该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获得的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区分是否为共同财产,首先要看的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次再看婚后是否重修或整修过。若该宅基地房是在婚前取得的,婚后也没有任何修缮行为,通常很难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双方离婚,该
婚前宅基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村民对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宅基地都不是夫妻的财产范围,但是
婚前购买的房屋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如果两夫妻结婚之前,以一方的名义购买了房子,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结婚后两人共同还安街,后来离婚,这时房子应该是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的安街的部分和共同增长的部分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